
赤建造字[2006]36号
转发自治区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
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
各旗县区建设局(建工局)、各有关造价咨询单位、各施工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关于调整装饰工程人工费的通知》(内建造总字[2006]13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
1、装饰工程随主体工程一同设计并由同一总包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人工费调增幅度为定额人工费的20%。
2、装饰工程单独设计,由有装饰装修企业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工程,人工费调增幅度为20%—40%。
3、双方在确定装饰工程复杂程度、确定人工费调增幅有困难时,可携带有关资料由市造价站协助测算确定。
附:内建造总字[2006]13号(原文)
赤峰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
二OO六年十一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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